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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公益活動補助:創新性補助專區
  • 發佈日期:2019-12-3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人民團體
  • 副標題:補助人民團體、合作社暨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辦理公益活動補助(創新性補助)
  • 詳細內容:

  • 【公告】

    113年度創新性補助通過名單已公告於下方「歷年通過複審單位名單」中

    如欲知道創新性補助最新申請資訊、說明會等相關訊息,請加入「新北好團結」LINE官方帳號
     
    113年度創新性補助申請說明及參考案例
      
    ※ 相關資料:
    • 113年度創新性補助申請說明會簡報(檔案類型:PDF
    • 案例分享簡報:新北市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總會(檔案類型:PDF
    • 案例分享簡報:台灣在地安老推展協會(檔案類型:PDF
    • 案例分享計畫書(可作申請範例參考):銀髮樂貢-快樂貢獻‧共聚貢饗(檔案類型:PDF
      
    補助內容
    • 創新性補助必須是針對新北市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原住民、新住民、中低(低)收入戶、街友等弱勢對象之創新服務計畫或方案,或配合本局重要政策辦理之計畫或方案(本局各項重點政策說明請參見下方附表,歡迎團體針對重點政策踴躍提出計畫申請)
    • 活動內容應以長期性連續性之服務計畫或方案為原則,計畫內容僅有研習課程、觀摩、機構關懷、一次性或單日之活動者,非屬創新性計畫,建議改申請「一般性補助」。
    補助標準
    • 每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50 萬元。
    • 每單位每年以補助 1 案為限。
     
    補助項目
    「創新性計畫」除得補助一般性補助之補助項目外,得予補助下列項目:
    1. 專業人員服務費:每計畫至多補助 1 名專業人員,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3萬4,000 元,每年以 13.5 個月計,未滿 1 年按比例核定。資格至少須為大專院校畢業者。
    2. 臨時酬勞費:按勞動部公告每小時之基本工資支給。
    3. 專案計畫管理費:包含水費、電費、電話費、油料費、通訊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網路費、事務器材租金、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等行政費用支出,以計畫總經費之 5% 為補助上限。

    完整補助項目請詳閱 公益活動補助作業規範(PDF)

     
    補助對象
    • 人民團體:立案滿 1 年以上之全國或新北市立案團體(社區發展協會除外)。
    • 合作社:經中央或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滿 1 年以上之合作社。
    •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經衛生福利部或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滿1年以上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請於本局公告之受理申請時間內,備齊申請資料及計畫書,發函併同申請資料送本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 未依規定時間送件提出申請則不予受理。

    申請應備文件:
    1. 提案申請書一式 10 份。
    2. 完整計畫一式 10 份。
    3. 申請專業人員服務費之補助項目,應另提供專業人員工作內容說明書
    4. 全國性人民團體應另附內政部核發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及章程影本。
    5. 合作社應另附登記證影本、章程影本及主管機關函發近 2 年業務報告書備查公文影本
    6.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應另附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函發近 2 年內董事會備查公文及捐助章程影本

    相關資料:
    • 提案申請書(檔案類型:DOCXODT
    • 專業人員工作內容說明書(檔案類型:DOCXODT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創新性補助各科重點政策說明表(檔案類型:PDF
     
    審查程序
    • 創新性補助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本局主責業務科室審查,通過初審之案件提送複審小組審議。
    • 複審小組委員至少 7 人(外聘委員須超過小組人數之 1/2),針對通過初審之案件依評審指標評分,指標包括可行性、創新性、需求性、效益及額外加分項目等,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者,始得列為創新性計畫補助。未達80分者不予補助。
    • 申請單位必須親自出席複審會議,並以「簡報」方式說明計畫內容及接受複審小組詢答。未出席複審會議者視為放棄申請。
     
     
    核銷及請款
    •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 2 個月內,依規定檢附核銷資料向本局辦理核銷及請款。如活動辦理時間為當年度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者,至遲應於隔年 1 月 10 日前辦理核銷。
    • 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依會計作業程序函報本局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
      • 領據(含黏附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支出憑證明細表
      • 成果報告
      • 其他依本局會計規定應附資料
    • 補助案件核銷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低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總額,將依比例扣減補助經費。如合於核定補助項目之憑證金額未達核定補助金額,則依實際憑證金額核撥補助經費。
    • 如需申請預撥補助經費,應設立專戶並檢具領據函報本局先行請款,每次撥付以當年度補助金額之 50% 為限。
    • 活動經費之支用單據(支出憑證)無須報送本局,請自行妥善保管至少 10 年,以備查核。
    • 查核時,若受補助單位未能提出完整活動經費支用單據,本局得依實際查得經費支用總額及合於核定補助項目之支用經費數額,按規定比例扣減補助經費,並追討已撥付之補助款。

    ※ 相關資料:
    • 領據(檔案類型:DOCXODT
    • 支出憑證明細表(檔案類型:DOCXODT
    • 成果報告(檔案類型:DOCXODT

      
    責任義務
    1.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服務績效行銷,提供所需照片及資料,且對外須聲明計畫係接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
    2. 受補助單位應自行主動對外行銷服務績效,運用電子媒體(廣播、電視等)、平面媒體(報章、雜誌等)、網路媒體及 DM、電子報、臉書、LINE 等管道宣導。如有需要發布新聞稿,應先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再行發布。
    3. 創新性補助之計畫,本局為當然指導單位,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布置及印製書面文宣時明確標示「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4. 受補助單位應接受本局期中(末)訪查,未接受訪查或經評核未達預期成效者,本局得撤銷補助並中止或追回部份補助經費。
     
    ※ 相關資料:
    • 創新性補助期中實地訪查紀錄表(檔案類型:DOCXODT
     
    注意事項
    1. 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內容、補助項目及經費、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如因故需變更計畫日期或地點,應於辦理活動前陳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變更。
    2. 單位如經發現有違反規定、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或滅失,或有虛報、浮報、謊報,或申請及核銷資料、參加人數、會員人數及名冊等有虛偽造假等情事,除應撤銷或繳回部分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3. 單位如經發現有同一計畫向本府不同機關(單位)重複申請補助,將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款,並停止補助 1 年。
    4. 單位如經發現有不同單位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局申請補助,或於同一時間及地點舉辦活動並皆向本局申請補助者,將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5. 本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以抽查方式查核受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情形,並得委託會計師查核收支帳目、會員名冊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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