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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監護(輔助)宣告聲請費用補助
- 發佈日期:2018-12-27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身心障礙者福利
- 詳細內容:
-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1條辦理。
二、目的:透過補助身心障礙者聲請監護/輔助宣告之聲請費(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減輕其經濟負擔及保障其權益。
三、補助對象:18歲以上,64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設籍新北市,且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或為本局身心障礙保護安置個案。
(二)經本局轉介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現無民法所定之親屬者。
四、受理窗口: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五、受理申請時間:自每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六、補助標準:補助法院聲請費(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每案最高以新臺幣2萬5,000元整為上限。
七、補助方式:申請人(民眾或機構)應於醫院鑑定後2個月內檢附相關申請文件,經本局審核符合者,逕撥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八、應附文件:
(一)申請表。
(二)領據。
(三)法院(規費)正本收據、指定鑑定醫院正本收據(僅請領醫療鑑定費用補助而不擬申請法院規費補助者,亦請至少檢附法院規費收據影本)。
註:法院(規費)正本收據之繳款人應為申請人,指定鑑定醫院正本收據應為醫療院所開立收據。
(四)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切結書。 - 聯絡電話:2960-3456分機2491曹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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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