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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公益活動補助:一般性補助專區
  • 發佈日期:2019-10-07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人民團體
  • 副標題:補助人民團體、合作社暨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辦理公益活動補助(一般性補助)
  • 詳細內容:
  • 申請方式

    線上填寫申請書網址
    https://social.ntpc.gov.tw/swjPublic/co

     
    ※ 申請步驟:
    1. 請於線上填妥申請書並按下「送出」鈕。
    2. 匯出「紙本」經費申請暨切結書,蓋用單位圖記、負責人及常務監事(監事主席)私章。
    3. 最晚請於活動 20 天前將「申請暨切結書」及相關資料寄送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申請(地址:220242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5 樓)。
    ※ 注意:本局收到線上送出及紙本寄送之完整申請資料後,才會開始進行補助審核。

    ※ 應備文件:
    • 經費申請暨切結書(請上網填寫並匯出紙本)。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檔案類型:DOCXODT)。
    • 全國性人民團體應另附內政部核發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及章程影本。
    • 合作社應另附登記證影本、章程影本及主管機關函發近2年業務報告書備查公文影本。
    •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應另附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函發近2年內董事會備查公文及捐助章程影本。

     
    補助內容
    1. 弱勢關懷活動:辦理弱勢對象之服務或陪伴關懷活動,關懷對象須為弱勢對象或其服務機構。活動如在機構舉行,應包含至少 2 小時之機構服務或參訪。
    2. 社會福利服務或權益倡導活動:辦理以新北市之弱勢對象為主題或為主要參加對象之活動。
    3. 專業培力及研習課程:辦理專業提升或研習課程,應以新北市弱勢對象為主要參加對象,每班每日之課程至少 2 小時,須對外開放參加,不得限制會(社)員身份。
    4. 本市社區觀摩研習活動:辦理新北市社區之觀摩研習活動,主題須為社區營造、社區文化建設或社區公益服務,活動應包含至少 2 小時之實地觀摩或研習課程,並應以新北市弱勢對象為主要參加對象。若參加人員非屬弱勢對象,活動應結合「弱勢關懷活動」辦理,始得申請補助。
    5. 辦理社會福利研討會:舉辦以社會福利、社會安全或弱勢對象保護、權益倡導或服務等為主題之研討會。
    6. 主辦國內之國際性活動:國際性活動係指該活動受到國際組織認可或有邀請其他國家成員(已工作或居住於我國者除外)前來參與之國際性會議、國際交流活動、國際性論壇/研討會或國際性競賽。
    7. 其他符合公益性質之活動:指符合單位作業規範章程(捐助章程)宗旨及任務之公益性質活動,且活動對象應包含新北市弱勢對象,且不得限制會(社)員身份。
    ※ 弱勢對象:指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原住民、新住民、中低(低)收入戶、街友,以及屬於經濟弱勢或需特別協助之兒童及青(少)年等。

    ※ 申請書參考範例:
    1. 弱勢關懷活動(檔案類型:PDF
    2. 社會福利服務或權益倡導活動(檔案類型:PDF
    3. 專業培力及研習課程(檔案類型:PDF
    4. 社區觀摩研習活動(檔案類型:PDF
    5. 社會福利研討會(檔案類型:PDF
    6. 其他符合公益性質之活動(檔案類型:PDF

     
    補助對象
    1. 人民團體:立案滿 1 年以上運作正常之全國或新北市立案團體(社區發展協會除外)。
    2. 合作社:經中央或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滿1年以上運作正常之合作社。
    3.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經衛生福利部或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滿1年以上運作正常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
     
    補助標準
    1. 每案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之 25%(自籌經費比例不得低於 75% ),且補助經費用於餐飲及車資項目,不得超過補助經費之50%。
    2. 每單位每年以申請 1 次補助為限。
    3. 補助最高標準按補助對象之會(社)員人數而定,但仍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25%。

    ※ 人民團體及合作社:
    會員(社員)人數 每案最高補助金額
     
    人數 < 100人 7萬5,000元
    100人 < 人數 ≦ 500人 10萬元
    500人 < 人數 ≦ 1,000人 15萬元
    1,000人 < 人數 ≦ 2,000人 20萬元
    2,000人< 人數 ≦ 5,000人 25萬元
    人數 > 5,000人 30萬元
    ※ 注意:會(社)員人數之認定,以申請補助當年度之前一年 12 月 31 日為認定時間基準點。

    ※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每案最高補助 20 萬元。

     
    不予補助項目(相關補助項目請參見作業規範)
    1. 獎金、紀念品、住宿費用、人事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由受補助單位自籌。
    2. 飲料、點心水果、宣導品、慰問金、愛心物資(食物)、非消耗品、旅行業責任險、小費、停車費、過路費、服務費、門票、導覽費、主持人費用、表演費、自有場地費用及設施設備等費用亦不予補助。
     
    核銷及請款
    1.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 2 個月內,依規定檢附核銷資料向本局辦理核銷及請款。如活動辦理時間為當年度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者,至遲應於隔年 1 月 10 日前辦理核銷。
    2.  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依會計作業程序函報本局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
      1. 核銷申請暨切結書(含活動執行概況及績效表、成果照片,成果照片至少6張,且應包含完整活動流程、各項活動支出及社會福利宣導等照片)。
      2. 支出憑證明細表。
      3. 其他依本局會計規定應附資料。
    3. 補助案件核銷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低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總額,將依比例扣減補助經費。如合於核定補助項目之憑證金額未達核定補助金額,則依實際憑證金額核撥補助經費。
    4. 活動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支出憑證),無須報送本局,請自行妥善保管至少 10 年,以備查核
    5. 查核時,若受補助單位未能提出完整活動經費支用單據,本局得依實際查得經費支用總額及合於核定補助項目之支用經費數額,按規定比例扣減補助經費,並追討已撥付之補助款。必要時,得給予停止補助之處分。

    ※ 相關資料:
    1. 核銷申請暨切結書(檔案類型:DOCXODT
    2. 支出憑證明細表(檔案類型:DOCXODT
    3. 領據(檔案類型:DOCXODT
     
    社會福利宣導義務
    1. 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於活動當中安排「社會福利宣導」時段,如活動未滿 8 小時,應安排至少 30 分鐘宣導;滿 8 小時以上之活動,則至少須安排 1 小時宣導。
    2. 受補助單位應自行邀請經本局培訓取得資格之「社會福利宣導員」前往宣講。宣導員之講師鐘點費由受補助單位支給,但得列為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
    3. 受補助單位辦理社會福利宣導,應主動安排設有投影設備之合適場所,並備妥相關器材以利現場播放宣導簡報。
     
    ※ 相關資料:
    • 社會福利宣導員聯絡名冊(檔案類型:PDF
     
    注意事項
    1. 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內容、補助項目及經費、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如因故需變更計畫日期或地點,應於辦理活動前陳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變更。
    2. 單位如經發現有違反規定、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或滅失、或有虛報、浮報、謊報,或申請及核銷資料、參加人數、會員人數及名冊等有虛偽造假等情事,除應撤銷或繳回部分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3. 單位如經發現有同一計畫向本府不同機關(單位)重複申請補助,將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款,並停止補助 1 年。
    4. 單位如經發現有不同單位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局申請補助,或於同一時間及地點舉辦活動並皆向本局申請補助者,將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5. 本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以抽查方式查核受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情形,並得委託會計師查核收支帳目、會員名冊等相關資料。

     
    補助作業規範及相關資料
    • 本局公益活動補助依據「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及「新北政府社會局補助人民團體、合作社暨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 前開公益活動補助之作業規範,已於111年12月21日經本局修訂在案。
     
    • 公益活動補助作業規範(檔案類型:PDF
    • 線上填寫補助申請書操作介紹(檔案類型:PDF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檔案類型:DOCX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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