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內容區塊
檢送之應備文件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
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或醫師簽章,產檢紀錄應為2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06/2/16日向機關送件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05/12/16~106/2/16區間。
檢送之封面、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親簽。
乘車券分娩後不得使用,建議孕婦儘早送件提出申請。
【 孕婦健康手冊封面 】


【 近2個月內產檢紀錄 】

瀏覽人次:36040 人
更新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