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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局長與民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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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 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社會福利業務,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會見時間:每月第二及第四星期之星期三上午。前述會見時間得視實際需要機動調整之。
會見地點:由本局安排並先行通知申請人。
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代理他人陳情者,不予約見。局長與民有約案件之處理,均由本局依法公平辦理 。約見時間二十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則取消本次約見,陳情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民眾陳情案件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安排本局局長與民有約:
  • 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 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 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科室處理者。
  • 非屬本局業務權責者。
  • 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 本局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
  •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 陳情案未先經由權責科室處理並函覆者。
  • 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 專案簽奉本府一層首長核可不予受理者。
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應述明或載明具體陳情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請書。
申請會見方式:民眾於欲申請會見日期七個工作天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敘明陳情事項、問題或主要訴求,以書面、傳 真或親自向本局預約申請(傳真電話:29693894),本局將以電話於會見前三個工作天通知申請人會見時間、地點、聯絡人電話等後 續處理程序並函文陳情人會面。如所陳情事項或問題非屬本局權責,本局應告知權責機關(或轉請權責機關受理)。
受理原則:
  • 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二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或陳情案件亟需解決者,安排會見之案件數量得經本局局長、副局長或主 任秘書核准酌予增減。
  • 同一案件與會之人數原則不超過三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 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低收入戶及原住民身分者,得優先受理。
約見預備:
  • 本局於受理會見案件後,應由權責科室,於會見三個工作天日前檢具相關資料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核本局局長參考。約 見當日權責科室仍應派員出席協助解答事項並作成會議紀錄,會見後權責科室應於三個工作天內函覆並副知局長辦公室,有特殊原因 無法如期辦結者則須簽請局長核准延長後將延長理由一併通知陳情人。
  • 經本府研考會轉請本局安排局長與民有約之個案,本局應於七個工作天內機動調整會見本局局長。
約見後案件處理:
  • 局長與民有約交辦之案件,由專責人員登記列管後通知權責科室辦理。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指定其中一單位為主辦單位, 若涉及本府其他機關則應一併邀請與會。
  • 本局各權責科室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問題非屬其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
局長與民有約相關作業由本局指派專責人員受理案件之登錄、列管、追蹤、考核等事宜。
其他:若遇其他緊急公務致本局局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得由局長指定專門委員以上人員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 期。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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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259 人 更新日期:2018-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