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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
  • 發佈日期:2021-12-1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老人福利
  • 詳細內容:
  • 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18條規定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社區式服務。
    二、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當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當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項目及基準。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檢核指標」。
    五、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
    (一)當年度新設立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設置地點應符合本計畫規定,自當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度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應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初審階段。
    (二)延續辦理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申請時間為當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度3月31日止。
    二、資格條件: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三)其他立案之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四)本市里辦公處。
    (五)公寓大廈戶數達一百五十戶以上,經向本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十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六)其他(如學校、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公共托老中心等經審查評估可辦理者)。
    三、補助項目與金額:依照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巷弄長照站服務時段補助業務費、志工費、設施設備費、專職人員服務費、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費用等,相關補助內容及經費額度詳本計畫附件。
    補助說明 銀髮俱樂部
    2.0-4.0
    備註
     
    設施設備費 開辦費 15萬 1.補助購置血壓計、投影幕、歡唱設備組等必需物品
    2.設置滿3年,第4年方可申請充實費
    充實費 5萬
    業務費 20.4-49.2萬/年
    (依辦理時段補助)
    補助水電、電話費、文具、公共意外責任險、活動材料費、食材費等
    志工費 4.5萬/年 補助志工保險費、誤餐費等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 3.6-54萬/年 1.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執行原則辦理
    2.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每期補助3萬6,000元,1年至多補助3期,另依辦理時段補助相關費用。
    專職人員服務費 51.7-54.3萬/年
    (補助與相關費用支出)
    1.補助聘用專職人員專責規劃、辦理本計畫事宜與相關作業,並配合本局推動社福工作。
    2.設置後第2年方能申請此項補助。
    四、審查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本局資訊系統提出申請,並印出相關資料、用印後於申請期間截止前送(寄)達本局;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7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並予以退件。
    (二)辦理單位如為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應備相關資料一份函送區公所,再由區公所函轉本局申請;其他人民團體應備相關資料一份,函送本局申請。
    (三)如為當年度新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由預計辦理單位先行備妥應備文件後向本局提出申請,俟通過後再另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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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公告版)本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1121226版)  
    (公告版)本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執行注意事項(1121226版)  
    (公告版)本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相關辦法與表單格式(1121226版)  
    (公告版)本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相關辦法與表單格式(1121226版)  
    113年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執行原則說明  
    公職人員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公職人員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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