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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返還計畫
- 發佈日期:2022-01-2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公告日期:2022-01-20
- 主辦單位:老人福利科
- 公告內容:
- 壹、計畫目的: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為扶養義務人或依契約照顧義務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因無人扶養等,致老人有生命、身體、健康、自由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情況,為保障老人權益,本府依法予以適當保護安置於住宿式長照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或護理機構。此外,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亦可依老人福利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予以適當安置,並由本府先行支付老人核定安置期間衍生之相關費用,另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及第42條第3項,由本府向老人本人、配偶、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追償,若義務人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返還,本府為保障其權益,得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第5項,減免義務人須返還之費用及召開審查會審查之;為利本府推動前開各項業務,特訂定本計畫。
貳、 保護安置及返還費用原則:
一、本府為與家屬協調老人照顧事宜,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家屬,另於必要時進行親屬協調,並於安置期間協助老人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
二、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依照本府所定標準計算;得依申請並於扣除老人取得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金額後,為返還義務人應返還之費用;另老人於安置期間死亡留有由本府社會局代管之遺產者,應先行協商扣繳再移交其序位繼承人。
三、本府得檢具前款應返還之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合法送達之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義務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如有返還義務人為經濟弱勢或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者,得檢具聲明書(詳附件)向本府聲明,由本府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四、若義務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其地上物)該筆不動產為義務人唯一住所時,得視其生活困難情形審酌之。
五、審查義務人收入時,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及第5條之3之規定計算。
參、返還對象:老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人(以下皆簡稱義務人)。
肆、減免資格:義務人若有下列情況者,本府得依其聲明,職權查調其財產、所得及其戶籍等所需資料,並經審查後以書面處分方式,通知其審核結果及應返還金額。已作成行政處分且移送行政執行者,不適用本計畫。
一、有民法1118條之1情事,老人對其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經民事裁定確定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者。
二、有老人福利法第41條情事,屬經濟弱勢、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生活陷困無力負擔或具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三、具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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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