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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 發佈日期:2018-02-06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身心障礙者福利
- 詳細內容:
- ICF介紹ICF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的簡稱,是由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正式發表,其前身即為1980年發展的國際損傷、障礙、及殘障分類(ICIDH)。ICF重新看待「身心障礙」的定義,不再僅將身心障礙侷限於個人的疾病及損傷,同時須納入環境因素與障礙後的影響,提供一套標準化的語言及架構來描述一個人的健康狀態。關於ICF新消息101年7月11日因應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制度上路,新北市政府特別設置「吾愛(無礙)專線」,由專人提供相關諮詢。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下班時間則請由市話直接撥打市民專線1999。
吾愛(無礙)專線:(02)2959-7111、本市境內亦可直撥1999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制度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制度」自101年7月11日起正式施行,此一制度採用ICF精神與架構,針對個人「身體功能」、「身體構造」、「活動及參與」、「環境因素」等四大面向進行鑑定,將身心障礙分類由舊制16類改為現制8大類;並加入需求評估機制,透過評估,依身心障礙者個別化需求,提供適切之福利服務。舊制 V.S 現制舊制 現制(自101年7月11日起) 名稱 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
<正面>
<反面>
障礙分類(現制與舊制類別對照表請參閱下方對照表) 16類
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精神障礙、頑性(難治型)癲癇症、平衡機能障礙、肢體障礙、聽覺障礙、視覺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顏面損傷、重要器官失去功能、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8大類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鑑定工具 我國自行發展(類似b.s碼),約使用20年 以ICF為架構重新建立,包含:
身體功能與結構(b.s碼)
活動參與及環境面向(d.e碼)鑑定人員 醫師1人 鑑定醫師及功能評估人員,由專業團隊共同進行鑑定 流程 1.於戶籍地區公所申請鑑定。
2.福利需由自行向各窗口申請。1.開放跨區申請,設籍新北市市民,可至新北市境內任一區公所提出鑑定申請。
2.增加需求評估流程,主動轉介或連結相關服務。效期 由專科醫師依據專業判斷定期重新鑑定或免重新鑑定(即永久有效) 1.由專科醫師依據專業及臨床經驗判斷效期。
2.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5年現制流程
服務流程:
1.區公所領取鑑定表。
2.醫院進行專業團隊鑑定。
3.社政單位進行專業團隊審查。
4.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5.需求評估。
6.家資中心整合資源提供服務及轉介。諮詢專線有關「身心障礙證明申請」、「需求評估」相關問題,請撥打(02)2959-711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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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