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內容區塊
監護權訪視
- 發佈日期:2018-02-0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兒童及少年福利
- 詳細內容:
- 一、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
同任之。若未協議或協議不成,可向法院聲請,由法院判決。
二、法院審理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
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三、所謂監護權訪視調查係法院受理聲請裁判時,請社工人員至案家訪視調查,提
供上揭事項,供法院審理時之參考。
四、若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之爭議,請向所轄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
|
|
瀏覽人次:3650 人
更新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