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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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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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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助聽器補助的各項條件及申請方法?
  • 發佈日期:2016-01-2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身心障礙者福利
  • 詳細內容:
    • 補助對象及評估規定:依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助聽器補助對象為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並須經聽力師開立輔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九、十)或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九、十)、申請助聽器C款者應於驗配後三個月內經聽力師出具驗證合格報告(見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
       
    • 其他規定:
      (一)雙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dB至一百一十dB HL之間補助二只;優耳聽力在五十五dB至一百一十dB HL之間、劣耳聽力劣於一百一十 dB HL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基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五百Hz、一千Hz、二千Hz及四千Hz之平均閾值。
      (二)補助單位為一只,每側於左列年限內以補助一只為限。雙耳聽力損失經評估符合補助二只,得同時或分別申請,均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口袋型以補助一只為限。
      (四)十二歲以下得每二年申請補助一次。
      (五)十八歲以下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申請C款數位式時,其功能規格若符合該款所列基準六種以上,補助金額得逾左列規定,上限為單耳二萬元,雙耳四萬元。
      (六)初次申請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非低收入戶者,補助額度以B款基準為限。
      (七)功能及規格未符合C款基準者,補助額度以B款基準為限。
      (八)已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該耳不得申請。
      (九)再度申請時,除C款外可免提出聽覺輔具評估報告書。申請C款者應於驗配後三個月內經聽力師出具驗證合格報告(見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始予補助。
      (十)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申請方式:依規定檢附輔具評估報告書及申請表向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若於區公所送件,則由區公所轉交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辦理),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依核定項目購置輔具且於期限內依核定通知內容(含應備文件檢查表)檢具相關文件向區公所或輔具中心提出請款申請。未經核定先行購置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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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47 人 更新日期:201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