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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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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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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代步車及電動輪椅應具備何種資格方能申請補助?應檢附何種文件?
  • 發佈日期:2016-01-2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身心障礙者福利
  • 詳細內容:
    • 補助對象及評估規定:依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電動輪椅補助對象為重度以上肢障者或具重度以上肢障之多重障礙者,並須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電動代步車補助對象為應具自行駕駛電動代步車之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二)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重度以上者、(三)多重障礙且符合上列條件之一者,並須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四)。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助。
       
    •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依規定檢附輔具評估報告書及申請表向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若於區公所送件,則由區公所轉交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辦理),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依核定項目購置輔具且於期限內依核定通知內容(含應備文件檢查表)檢具相關文件向區公所或輔具中心提出請款申請。未經核定先行購置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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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40 人 更新日期:201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