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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新北市兒童及少年安置費用給付標準
- 發佈日期:2024-01-08
- 截止日期:2024-12-3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公告日期:2024-01-08
- 主辦單位:兒童少年福利科
- 依 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3條暨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19條。
- 公告內容:
- 一、 本市兒童及少年機構安置費用:
(一) 兒童:1. 每人每月安置費用新臺幣2萬8,800元整;安置未滿1 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960元整計。
2. 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新臺幣2萬9,300元整;安置未置未滿1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977元整計。(二) 少年:1. 每人每月安置費用新臺幣2萬9,300元整;安置未滿1 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977元整計。二、 本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安置、親屬安置、護苗計畫、類家庭及團體家庭安置費用:
2. 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新臺幣2萬9,800元整,安置未滿1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993元整計。(一) 兒童:1. 每人每月安置費用新臺幣2萬8,800元整;安置未滿1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960元整計。
2. 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新臺幣3萬3,600元整;安置未置未滿1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1,120元整計。(二) 少年:1. 每人每月安置費用新臺幣3萬2,000元整;安置未滿1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1,067元整計。
2. 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新臺幣3萬5,200元整,安置未滿1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1,173元整計。(三) 有關親屬安置費用倘手足安置於同一戶親屬家庭超過三人以上(包含第三人),第三人安置費用為每人每月安置費用之三分之二,第四人則為每人每月安置費之三分之一。三、 身份定義及範疇(一) 身心障礙兒童少年之定義及範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二) 發展遲緩兒童之定義及範疇:1. 經醫療單位開立綜合評估報告符合證明發展遲緩者。
2. 倘若綜合評估報告預定複評日期到期,尚未取得綜合報告,得延長領取發展遲緩兒童身份3個月,3個月後仍未取得綜合評估報告發展遲緩證明者,則為一般兒童身份。
3. 兒童以發展遲緩身份請領安置費者直至就讀國民小學前(僅結算至8月底)。(三) 如遇安置兒童當月滿12歲或兒童少年當月才領到鑑定之身障證明(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者,請下一個月份再以轉換後身份之費用給付。四、附件:113年新北市兒童及少年安置費用給付標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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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