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補助民間單位辦理獨居長者五福樂活服務計畫
- 發佈日期:2026-03-04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老人福利
- 詳細內容:
- 新北市政府補助民間單位辦理獨居長者五福樂活服務計畫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8、16條。
二、受理期限: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當年度10月31日止。
三、服務對象:65歲以上實際居住於新北市之獨居長者。
四、服務內容:以多元化創新形式辦理長青生活資訊課程、慶生、旅遊、園遊會等活動,並藉此向獨居長者宣導「五福」樂活服務內涵及提供以「生活安全」面向為主之服務內容,以強化其社會連結,提升社會參與,說明如下:
(一)居家安全: 居家緊急救援系統、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居家環境檢視及無障礙修繕。
(二)生活安全: 餐飲服務、電話問安、關懷訪視、陪伴關懷、物資發放、就醫協助。
(三)行動安全: 垂直移動-爬梯機、橫向移動-復康巴士。
(四)身心安全: 健康促進、社會參與。
(五)老人保護: 自殺通報。
※註:申請單位服務計畫內容不應僅呈現提供獨居長者電話問安、關懷訪視、餐飲服務、物資發放等基礎服務,否則不予補助。
五、補助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補助標準:
1.每場次服務獨居長者人數30名以上,補助新臺幣3萬元。
2.每場次服務獨居長者人數20名至29名,補助新臺幣2萬元。
3.每場次服務獨居長者人數10名至19名,補助新臺幣1萬元。
4.每場次服務獨居長者人數未達10名,則不予補助。
(二)注意事項:
1.須對每場次參加之獨居長者提供至少5次問安關懷,並留有服務紀錄,否則不予納入補助。
2.每案最高補助5場次,倘同一單位申請2案以上本補助計畫,服務對象不可重複。
3.同一天所辦理之各項活動、講座課程,皆僅以1場次列計。
4.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如未揭露者由主管機關依該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罰。
- 聯絡人:康先生、黃小姐、陳小姐
-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939、3940、3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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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