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內容區塊
財產變更
- 發佈日期:2020-03-26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新北市社會福利基金會資訊
- 詳細內容:
- 說明:1.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董事會之特別決議,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並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2條規定,財團法人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15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應備文件:- 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3份
- 簽到表正本1份,影本2份
- 原捐助章程影本1份(已蓋有新北市政府印)
-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正本3份
- 新修正之捐助章程正本3份
- 財產清冊正本3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款證明、房地產所有權狀)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頁下載檔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相關附件:
|
|
瀏覽人次:1133 人
更新日期: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