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相關資訊
- 發佈日期:2020-12-0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老人福利
- 詳細內容:
- 新北市老人福利機構公共安全應注意事項
為維護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對象之生命安全,請各機構落實公共安全管理及自主檢查,並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 建築與消防安全設備- 依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寢室間隔間及防火避難設施應符合相關規定。寢室間隔間高度應與樓板密接,如採替代措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 每半年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定期檢修,檢修結果依法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並保留 4 年內完整申報紀錄。依法設置防火管理人、製作及提報消防防護計畫,並依規定辦理自衛消防編組及相關訓練、演練。
- 寢室及浴廁應設置緊急呼叫設備或緊急按鈕,並定期確認設備功能正常;相關緊急照明設備、119火災通報裝置、自動撒水設備(含水道連結型)等消防安全設備,應依規定設置、維護及納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項目。
二、 用電與危險物品管理- 每半年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進行內部用電設備檢測,並留存紀錄表。每月由機構工作人員依「用電設備檢測自主檢查紀錄表」辦理檢查,紀錄表應張貼於機構明顯處。
- 易燃或可燃性物品應妥善分類、集中及安全存放,避免妨礙避難及逃生;儲藏室及存放易燃或可燃性物品之房間,應依相關規定設置適用之火警探測器或自動撒水設備。
三、 應變計畫、演練與應變裝備- 訂定符合機構特性之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內容應涵蓋火災、風災、水災、地震、傳染病、土石流等可能發生之災害,並納入災害潛勢分析、疏散避難、安置及持續照顧等相關機制,建立緊急聯絡網。
- 依相關規定及機構特性辦理緊急災害應變演練,並留存演練過程、檢討改善方案及相關紀錄(含照片),並依演練結果持續改善應變機制。
- 護理站應依機構規模及相關規定備妥哨子或可攜式擴音器、防煙面罩或相關防護裝備、指揮棒等緊急應變器材;二層樓以上機構之無線電及備用電池,應依相關規定備妥並維持可用狀態。
四、 飲用水衛生管理- 飲用水每 3 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並有檢驗報告;且供水設備 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一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
五、持續落實自主檢查及改善- 機構應依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定期辦理公共安全自主檢查,對檢查或演練發現之缺失應訂定改善措施並追蹤改善情形。
備註:本注意事項係整理老人福利機構公共安全管理之重點事項,並非全部法定義務之完整列舉。機構仍應依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消防法》、《建築法》其他相關法令與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相關法令或規定如有修正,應依最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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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