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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 發佈日期:2024-12-19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身心障礙者福利
- 詳細內容:
- 服務說明:一、目的: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性之照顧服務,以紓解家庭照顧者長期照顧壓力、獲得適當支持、增加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
二、有關補助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作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時數上限、每日服務時數上限等內容,詳參「公告-113-114年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實施計畫(113.12.16修訂部分內容自114.01.01起生效)」
三、公告時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服務對象:身心障礙者家庭內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且需符合:
一、居住地為新北市。
二、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核定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三、未使用長期照顧服務所定喘息照顧服務。
四、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五、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庇護工場、家庭托顧服務及政府其他相關服務資源。
六、未聘僱看護(傭),惟僱請看護(傭)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限制:
1.外籍看護(傭)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30日以上者。
2.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1)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2)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3)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1月19日衛授家字第1080701676號函釋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九條之一第二款第四目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情形:「外籍看護工需要臨時或短期間請假」。 故外籍看護工需要臨時或短期間請假,亦可申請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服務內容服務內容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主,得協助下列服務:
一、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穿換衣服、個人清潔、口腔清潔、服藥、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
二、協助膳食(協助進食、簡易烹飪)。
三、臨時性陪同就醫。
四、其他服務(陪同社會參與及社會適應活動)。
【注意事項】
一、本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上下學、上下班、到機構等)、護理及侵入性醫療服務、洗腎或復健等例行性醫療服務。
二、臨時性陪同就醫以使用大眾運輸工具為原則,且需至經衛生福利部核可立案之醫療院所就醫。身心障礙者為未滿12歲之兒童或心智障礙類者,必要時應有家屬一同前往。身心障礙者為成人仍需經社工員評估其能力、狀況是否適合由照顧服務員單獨前往或仍需家屬陪同。
三、為服務安全及照顧服務人力資源保障,如協助移位或上下樓梯,請善用輔具資源,服務使用者不得要求以危險之捧抱、揹負方式進行,或要求連續1小時執行肢體關節活動服務。
四、倘當年度尚有剩餘時數或天數,不得挪用至次一年度。
- 聯絡人:江小姐
-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2500
- 電子信箱:AR0368@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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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