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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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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及相關表單
  • 發佈日期:2017-08-3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人民團體
  • 詳細內容:
  •  
    召開會員大會
      人民團體依法每年須至少召開1次定期會員大會,並得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1/5 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召開會員大會應於 15 天前召開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造具名冊函報本局備查。

      會員大會開會通知(含議程)亦應於會員大會15天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本局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議程應包括「通過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表」、「通過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

      會員大會必須製作會議紀錄,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並於會後 30 日內報請本局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另外若為定期會員大會且無辦理選舉,則應併附(1)函報公文紙、 (2)前一年度工作報告(3)前一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 (4)下一年度工作計畫(5)下一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6)大會手冊(包含會員名冊、團體章程等資料) (7)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函報本局備查。


    ※ 相關文件下載:
    • 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開會通知單(無選舉)(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程(無選舉)(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第○屆第○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無選舉)(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第○屆第○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函報公文紙(無選舉)(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年度工作報告(格式)(檔案類型:DOCXODT
    • 年度工作報告(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年度工作計畫(格式)(檔案類型:DOCXODT
    • 年度工作計畫(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格式)(檔案類型:DOCXODT
    • 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格式)(檔案類型:DOCXODT
    • 新北市人民團體收支預決算表收入及支出會計科目彙整表(檔案類型:PDF
    • 會址使用同意書(檔案類型:DOCXODT
    • 會員大會出席委託書(檔案類型:DOCXODT
    • 會員大會簽到表(檔案類型:DOCXODT
    • 個人會員名冊(檔案類型:DOCXODT
    • 團體會員名冊(檔案類型:DOCXODT
     
    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
      人民團體應依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社會團體之理事會、監事會應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依商業團體法規定,商業團體之理事會、監事會則應分別舉行會議,並且每3個月至少舉行1次。候補理事、候
    補監事得列席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之開會通知(含議程)應於7天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本局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必須製作會議紀錄。人民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應提出糾正意見,送請理事會處理,如理事會不為處理時,監事會得提報會員 大會審議。

      【注意】社會團體僅限於涉及法定會務事項之會議紀錄,始須函報本局備查,法定會務事項請詳閱「社會團體依法令規定須報請主管機關核處之會務事項一覽表」(例如涉及選舉、罷免、辭職、遞補、會址或聯絡處變更、解(聘)工作人員、審定會員名冊、通過組織簡則或相關辦法等,此類理監事會議紀錄始須函報本局核備)。


    ※ 相關文件下載:
    • 第○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開會通知單(無選舉)(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第○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議程(無選舉)(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第○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無選舉)(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第○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函報公文紙(無選舉)(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社會團體依法令規定須報請主管機關核處之會務事項一覽表(檔案類型:PDF
    • 新北市各級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檔案類型:DOCXODT
    • 新北市各級人民團體聘僱人員簡歷冊(檔案類型:DOCXODT
    • 理監事聯席會議簽到表(檔案類型:DOCXODT
     
    改選理監事/申請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人民團體應於理監事任期屆滿1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並於選出理事、監事後,於會員大會閉會之第7日起至第15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召集),選舉新任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如於會員大會當日一併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者,應於召開會員大會時一併通知。

      理監事改選申請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明書,應檢具(1)函報公文紙 、(2)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含理監事選舉投票數及結果)(3)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含理事長、常務理監事選舉投票數及結果、會址及聯絡處決議結果、聘僱工作人員決議結果等)(4)前一年度工作報告 (5)前一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 (6)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7)下一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8)新北市各級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 、 (9)移交清冊(10)聘僱工作人員簡歷冊 (11)會址使用同意書 (12)會址證明文件(如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單影本)(13)會員大會手冊(內容通常應包括(14)會員名冊 、 (15)團體章程等資料) ,函報本局備查。


    ※ 相關文件下載:
    • 第○屆第1次會員大會暨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函報公文紙(有選舉)(檔案類型:DOCXODT
    • 第○屆第1次會員大會暨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開會通知單(有選舉)(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第○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議程(有選舉)(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第○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有選舉)(檔案類型:DOCXODT
    • 第○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議程(有選舉)(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第○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有選舉)(檔案類型:DOCXODT
    • 選舉票格式(一)(二)(三)(檔案類型:DOCXODT
    • 年度工作報告(格式)(檔案類型:DOCXODT
    • 年度工作報告(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年度工作計畫(格式)(檔案類型:DOCXODT
    • 年度工作計畫(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格式)(檔案類型:DOCXODT
    • 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格式)(檔案類型:DOCXODT
    • 新北市人民團體收支預決算表收入及支出會計科目彙整表(檔案類型:PDF
    • 新北市各級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檔案類型:DOCXODT
    • 新北市各級人民團體聘僱工作人員簡歷冊(檔案類型:DOCXODT
    • 移交清冊(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會址使用同意書(檔案類型:DOCXODT
    • 個人會員名冊(檔案類型:DOCXODT
    • 團體會員名冊(檔案類型:DOCXODT
     
    團體圖記(印信印模)啟用/作廢
      人民團體經本府核准設立後,應依核定之團體名稱刻製圖記(團體印信),圖記字樣應為「新北市○○○會圖記」,尺寸規格為長7.6公分闊5.2公分邊寬0.8公分

      團體圖記刻製完成後,應填具「印信印模啟用報告書」並蓋用圖記,函報本局核准啟用。

      團體經解散或修改團體名稱,應填具「印信印模作廢報告書」並將圖記截角蓋印,函報本局核准廢止該圖記;修改團體名稱者應同時刻製新圖記,填具印信印模啟用報告書並蓋用新圖記,併同函報本局核准啟用。


    ※ 相關文件下載:
    • 新北市人民團體印信印模啟用報告表(檔案類型:DOCXODT
    • 新北市人民團體印信印模作廢報告表(檔案類型:DOCXODT
    • 圖記啟用函報公文紙(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圖記作廢換發函報公文紙(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申請團體圖記證明(印鑑證明)
      申請圖記證明(團體印鑑證明)請填具「圖記證明」,蓋用經本局核准啟用之團體圖記及載明使用用途,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 相關文件下載:
    • 新北市人民團體圖記證明(印鑑證明)(格式)(檔案類型:DOCXODT
    • 申請團體圖記證明(印鑑證明)公文紙(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會址/聯絡處變更
    • 會址變更:請召開理事會決議修改會址(會議紀錄應載明舊會址及新會址),並檢附新會址之(1)會址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契約內容須載明提供作為團體會址使用) (2)建物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影本(3)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4)理事會議紀錄,函報本局申請變更。
     
    • 聯絡處變更:請召開理事會決議修改聯絡處地址(應載明新、舊聯絡處地址),並檢附(1)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2)理事會議紀錄,函報本局申請變更。


    ※ 相關文件下載:
    • 函報會址/聯絡處變更公文紙格式(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第○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變更會址或聯絡處)(檔案類型:DOCXODT
    • 人民團體會址使用同意書(檔案類型:DOCXODT
    • 新北市各級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檔案類型:DOCXODT
     
    理監事辭職/遞補/補選
    • 理監事辭職:理監事辭職應填具書面辭職書,載明辭職職位(如本身為理事長,應確認是否同時辭去常務理事、理事等職務)後送請團體審議。辭職事項應提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併同 (1)理監事會議紀錄 (2)書面辭職書(3)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 ,函報本局備查。
     
    • 理監事遞補:理監事有缺額,應由候補理監事依當時得票數順序優先遞補,並由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同 (1)理監事會議紀錄(2)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 ,函報本局備查。理監事辭職及遞補程序可於同一會議處理。
     
    • 理監事補選:理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 2/3 時,應召開會員大會補選足額。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出缺時,則應自出缺之日起 1 個月內補選。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 6 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 1 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推 1 人代理。


    ※ 相關文件下載:
    • 函報理監事辭職遞補或補選公文紙格式(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第○屆第○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理監事辭職遞補補選)(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書面辭職書(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新北市各級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檔案類型:DOCXODT
     
    訂定組織簡則/相關辦法規則
    • 訂定組織簡則:人民團體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委員會等內部組織),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併同理事會議紀錄、組織簡則函報本局核准後實施。
     
    • 訂定通訊選舉辦法:人民團體理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併同理事會議紀錄、通訊選舉辦法函報本局備查,再行適用。
     
    • 訂定分區選舉辦法:人民團體會員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分區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通過,併同理事會議紀錄、分區選舉辦法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爾後團體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依分區選舉辦法規定,先辦理分區會員代表選舉,產生會員代會後再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工商團體得訂立「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依據,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前項服務規則於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本局會商本府勞工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相關文件下載:
    • 函報組織簡則相關辦法公文紙格式(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辦事處組織簡則參考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委員會組織簡則參考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通訊選舉辦法參考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分區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參考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聘僱/解僱工作人員
    •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之解僱或聘僱,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函報本局備查,惟不得聘僱現任理事或監事,或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另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其聘僱與解聘(僱)以「專任」為原則,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函報本局備查,但不得為現任理事、監事或秘書長(總幹事)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惟若於該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任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會務工作人員有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所列情事者,不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
     
    • 工作人員異動報備:請檢附 (1)理事會議紀錄(載明工作人員解僱或聘僱之決議事項、職稱及姓名)(2)「聘僱工作人員簡歷冊」(由當事人簽名切結) ,函報本局核備。


    ※ 相關文件下載:
    • 函報解聘僱工作人員公文紙格式(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新北市各級人民團體聘僱工作人員簡歷冊(檔案類型:DOCXODT
     
    變更章程
    • 社會團體、工商團體(非社團法人):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2/3 以上同意。
     
    • 社團法人(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團體):章程之變更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取得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 3/4 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 2/3 以上書面同意。
     
    • 變更章程程序:
      • 非社團法人:檢附 (1)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載明章程變更內容及決議事項)(2)章程修正對照表(3)修正後章程1份,函報本局備查。
      • 社團法人:請先完成前述本局備查程序後,另向完成法人登記之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章程變更登記。


    ※ 相關文件下載:
    • 函報章程變更公文紙格式(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章程修正對照表(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 章程範本(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法人登記
    • 人民團體經本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請於完成法人登記後 30 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函報本局備查。
     
    • 依規定團體辦理法人登記,不需要召開會員大會修改團體名稱及變更團體圖記,亦即不用於團體名稱前加註「社團法人」


    ※ 相關文件下載:
    • 函報法人登記證書公文紙(範例)(檔案類型:DOCXODT

     
    理監事罷免
    • 罷免案應事先擬具「罷免聲請書」,敘述罷免理由,經原選舉人總數 1/3 以上簽署,才能向團體提出罷免聲請,並應副知本局。
     
    • 團體於收到罷免聲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應查明簽署人是否屬實及其人數是否達原選舉人總數之 1/3,如已達門檻,則應將罷免聲請書影本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正式通知被聲請罷免人。
     
    • 被聲請罷免人於收到影本之日起 15 日內,應向團體提出「答辯書」並副知本局,逾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 團體應在被聲請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 15 日內,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被聲請罷免人原當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 (代表) 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2/3 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 2/3 者為否決罷免。
     
    • 罷免通過後,如涉及理事長、常務理(監)事出缺遞補及補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會後檢送會議紀錄(含罷免票數、出缺遞補或補選結果)及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函報本局備查。

     
    ※ 相關文件下載:
    • 罷免票格式(檔案類型:DOCXODT
    • 新北市各級人民團體現況調查表(格式)(檔案類型:DOCXODT
     
     
    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申報
    -資料建置中-

     
    其他會務相關表單
    -資料建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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