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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換發或補發身心障礙證明?及如何辦理戶籍異動註記?
- 發佈日期:2016-01-2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身心障礙者福利
- 詳細內容: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 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一、 近三個月內之1吋半身照片3張。
二、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再持鑑定表至鑑定醫院辦理鑑定,鑑定醫院於完成鑑定並將鑑定資料輸入電腦系統後,將鑑定表及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生局於接獲鑑定表及鑑定報告後,將該鑑定表及鑑定報告核轉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局取得衛生局核轉之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確認相關需求評估結果,再依據鑑定報告及需求評估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破損不堪使用或遺失者,應持原身心障礙證明正本(遺失者免附)、身分證影本、1吋照片兩張,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或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辦理。
有關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徙時之辦理方式,有以下兩種方式:一、 辦理戶籍異動註記: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徙時,應檢具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至新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申請人如仍沿用原領身心障礙證明時,應檢具其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及身心障礙證明(代理人另須檢具其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至新戶籍地區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並於其原領身心障礙證明背面註記新戶籍地地址。
二、 換發新身心障礙證明:申請人辦理戶籍遷徙時須檢具1吋照片2張、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代理人另須檢具其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至新戶籍地區公所辦理身心障礙證明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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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