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日期:2016-01-2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身心障礙者福利
- 詳細內容: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資格: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租賃房屋座落本市行政區域內。(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三)全家人口存款合計限額(含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以新臺幣2佰萬元為限,每增加乙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計算。
(四)全戶人口之不動產現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據)且無自有住宅者。
(五)未獲政府其他房屋租金補助。
(六)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
(七)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八)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使用執照。前項第二款所稱家庭總收入,其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
房屋租金補助標準如下,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一)單身按月最高補助新臺幣2,400元。
(二)2人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200元。
(三)3人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4,400元。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賃租金補助需檢附以下資料:並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附註:戶籍地與居住地未硬性規定須相同,惟居住地址與租賃契約書、承租房屋之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地址均須相同。
(四)戶籍謄本(3個月內)
(五)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六)郵局撥款帳號影本
(七)家戶資產調查文件(如: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
(八)財產清單
(九)租賃房屋租金補助郵局扣款同意書
(十)其它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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