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人民團體有違法時,主管機關如何處理?人民團體未經立案是否可以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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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6/11/29 |
發布單位: | 社會局 |
內 容: | 一、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1 、警告。 2、 撤銷其決議。 3、 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4、 撤免其職員。 5、 限期整理。 6、 廢止許可。 7、 解散。 二、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不解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又上開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公務員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人民團體科 (02)29603456轉3604-3617 |